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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1)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2),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3)。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轮机

03 水轮机

04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5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6 电力变压器

07 六氟化硫断路器

08 自动断路器

09 互感器

10 电缆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11 摊铺机

12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3 平地机

14 推土机

15 压路机

16 装载机

17 起重机

18 集装箱正面吊

19 装、卸船机

20 多用途门机

21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2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23 架空索道设备

三、矿山、冶金项目

24 铲运机

25 矿用电铲

26 连续运料输送机

27 凿岩机械

28 连铸机

29 冷、热轧机

30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31 水泥生产设备

32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3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4 电梯、自动扶梯

35 楼宇自控系统

36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7 圆网印花机

38 精梳机

39 片梭织机

40 精梳联合机

41 自动络筒机

42 平网印花机

43 整经机

44 剑杆织机

45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6 冷室压铸机

47 三座标测量机

48 数控电加工机床

49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50 加工中心

51 数控车床

52 镗、铣床

53 内、外圆磨床

54 压力机

55 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6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7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8 氨合成塔

59 尿素合成塔

60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61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62 塑料、橡胶挤出机

63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64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65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66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7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8 胶印机

69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酒类)

70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71 净水处理设备

72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73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74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75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76 直线加速器

77 超声波诊断仪

78 X射线诊断装置(含DR)

79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80 伽玛刀

8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项目

82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3 卫星地面站设备

84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DWDM、SDH)

86 微波传输设备

87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试仪

88 大、中、小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89 邮件、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2、《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3、《旧船舶船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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