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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食糖加工贸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原糖进口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314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进出口合同、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




  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件,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加工贸易砂糖、绵白糖进口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批准原糖进口并办理海关备案手册的合同,准许执行至合同完毕。




  附件:《加工贸易进口原糖管理目录》




  二OOO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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