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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务法律情况介绍
     
             我国商务法律情况介绍

          主讲人:尚明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
 
  今天我很高兴借这个机会给大家介绍我国商务法律概况。我想主要围绕商务部条法司的职能,介绍我国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情况,重点介绍外贸法修订和反垄断法起草情况。另外,结合这次普法培训,简单介绍我部普法工作情况。
  一、 商务部条法司简要情况与商务法律框架
  根据党的十六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2003年3月,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工作。国内贸易、对外贸易职能范围比较清楚,国际经济合作包括的内容有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对外援助工作。
  (一)条法司简要情况
  条法司作为商务部法制工作综合业务部门,统一归口承担商务部法律方面的业务。简言之,就是管理商务部的条约与法律两个方面的工作。条约工作主要是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公约、协定的谈判、文件的审核、备案等方面的工作,如我国已与108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为我国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较好的国际经贸法律环境。法律工作主要包括国内外贸易、国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立法的规划与实施,商务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工作,国际经贸条约与国内法律的衔接,多双边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商务系统的普法教育等等。
  条法司现有编制46人,设8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投资法律处、贸易法律处、WTO法律处、行政法律处、竞争法律处、市场流通法律处。从处室数量上看,是国务院部委中最大的法制工作部门。
  (二)商务法律框架
  改革开放后,经过商务法律人员的艰苦努力,我国商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以《对外贸易法》和三个外资法为主体,包括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外经贸法律体系。国内贸易法律体系也开始建立。
  1、外贸方面
  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包括:
  (1)与《对外贸易法》相衔接的其他法律,主要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法》等;
  (2)与《对外贸易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仲裁法》等;
  (3)与《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
  2、外资方面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个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指导外资产业方向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规范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先后颁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旅行社、市政公用事业、运输、电信、投资性公司等部门规章。
  3、对外经济合作方面
  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主要内容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我部草拟了《境外投资管理条例》、《承包工程条例》、《劳务合作条例》,目前都在审议中。《对外援助条例》预计今年上报国务院。
  4.内贸方面
  根据负责管理和规范国内贸易和市场流通的职能,商务部目前已完成了《建立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研究工作,并开始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无店铺销售管理条例》、《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社会信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拍卖、典当等特种行业法律法规。
  5.法规清理方面
  法律法规清理是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商务部组建之处即成立了“商务法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因机构名称、职能变更需要修改的近700份文件。2003年7月,领导小组要求条法司牵头成立市场流通法律清理办公室,需对1988年来的1053件进行清理,目前已发布部令,废止第一批77件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章。
  二、外贸法修订情况
  今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贸法修订草案,新外贸法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外贸法自1994年出台以来,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立法规划,商务部在原外经贸部外贸法修改工作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完成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后通过。
  此次外贸法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二是,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三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修订后的草案共11章70条。
  外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所作的修改
  外贸法施行近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为适应对外贸易工作新的要求。新修订的外贸法相应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对诚信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需要。
  (3)增加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内容。
  2、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等有关承诺所作的修改
  (1)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关于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关于国营贸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自加入后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根据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给予专有权或者特权,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关于自动进出口许可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3、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
  为了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组织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有效应对他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外贸法修订中,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增加了相关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
  (1)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
  在世贸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新修订的外贸法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增加了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内容。
  (2)关于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外立法,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人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3)关于对外贸易秩序
  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将根据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4)关于对外贸易调查
  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他国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具体增加的条款包括调查事项、调查程序以及协助调查等内容。
  (5)关于对外贸易救济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新修订的外贸法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内容、有关国家和地区违反贸易协定时,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中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对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的内容。
  4、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共有七条,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外贸法的修订和出台,将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对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密切与世界各国、地区的贸易往来具有重要作用。商务部将认真抓好外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外贸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外贸法纳入各级商务部门重要工作日程。
  二是:加大对新修订外贸法的宣传力度,使外贸法的具体条款真正深入人心。
  三是: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外贸法配套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陆续出台《规制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条例》、《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条例》、《进出口企业(含自然人)登记(代码申领)条例》、《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产品清单》,修订《外贸代理制暂行规定》等。

  三、商务部普法情况
  2001年全国“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商务部非常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部机关和全国商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2002年3月,我部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部署。编写了“四五”普法教材,出版外经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汇编。近两年来,我们举办了51期WTO知识培训班,每年举办2期机关处级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1次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律专业知识大讲座,利用境外资源,如中德经济法合作项目,每年举办2期处级干部党校法律培训(一个月),1-2次国内法律培训,象我们这次培训。我们还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情况,不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如去年4月在重庆举办了“外商投资普法培训班”。
  为了配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我部今后二年的普法工作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工作
  《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为我部机关干部讲座,在此基础上,从3月到7月1日将举办15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培训部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司局级领导干部3期、处级干部7期、处以下干部5期,受培训人数将达到1000余人。
  2.做好《对外贸易法》的宣传学习工作
  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新的《对外贸易法》不仅反映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与成果。新外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各级商务行政机关、各类市场主体了解新外贸法,运用法律武器开拓市场、维护权益,是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编写有关教材,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
  3.继续利用境外资源培训商务系统人员。如继续开展中德经济法合作项目下的经济法律知识培训。我部还将与亚行等国际组织合作,举办有关法律研讨会等。
  4.制定并实施商务系统“四五”普法验收工作方案,全面总结商务系统“四五”普法的经验与成绩,为做好下一个五年的普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能对我国商务法律情况做一个粗略的介绍。今后大家对我们商务法律工作有何建议、意见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条法司联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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