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函[2014]788号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2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收购锐迪科微电子公司(以下简称锐迪科)涉嫌未依法申报事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一、2013年11月11日,你公司与锐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9.0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的全部股份。二、2014年7月18日,你公司完成上述收购。三、你公司2013年中国和全球营业额均为35.53亿元人民币,锐迪科2013年中国和全球营业额分别为20.63亿元人民币、21.38亿元人民币。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第一,你公司收购锐迪科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第二,收购行为已经实施,但你公司未在实施前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我部对你公司收购锐迪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