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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8 14:39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公布【已废止】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于2005年2月21 日联合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即品牌销售需经授权,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避免经销商相互推诿,便于实现责任追溯,最终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办法》的出台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汽车分销领域推行先进的汽车营销方式,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现代汽车分销服务体系,提升销售和服务水平,构建平等的工商关系,扩大汽车市场对外开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等部门将积极推进《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方面做好宣传、培训、解答工作,以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作程序,细化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的内容,推进网上申报和备案,做到政务公开透明,项目申报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