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仅为帮助公众了解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相关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中方对协定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不代表、不影响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
为帮助公众更好了解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为各地方、各行业和广大企业高水平实施和用好协定做好指导和服务,我们编写了《新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简介》,就协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仅供参阅。
新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简介
一、签署和生效情况
2025年5月8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俄罗斯经济发展部部长列舍特尼科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俄罗斯莫斯科签署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将为双向投资提供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为两国企业创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案文共20个条款,包含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相比于2006年签署的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新版协定进一步完善了投资保护条款,双向投资的法律确定性增强;纳入了投资便利化规则,双方投资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将进一步提升;细化了争端解决程序,为妥善解决投资争议提供更加清晰的规则指引。
(一)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范围。
投资者的定义(第一条):缔约一方(即投资母国)的投资者指在缔约另一方(即投资东道国)领土内正在或已经进行投资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依据投资母国的法律法规拥有投资母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指根据投资母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或组建的任何法律实体。
投资的定义(第一条):投资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在东道国领土内所投入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份、股票、与投资相关的金钱请求权、知识产权、法律或合同赋予开展商业活动的权利、债券、贷款、商誉等。
(二)主要的投资保护义务。
公平公正待遇(第四条):东道国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相关活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得非法采取任何阻碍投资活动的歧视性措施。
国民待遇(第四条):东道国依法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相关活动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相关活动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第四条):东道国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但是,自由贸易协定、税收相关协定、俄罗斯与前苏联国家间的协定等三类协定中规定的投资优惠待遇不能适用最惠国待遇规则。
征收及补偿(第五条):除非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东道国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采取直接或者间接征收、国有化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如采取征收,东道国政府需要给予投资者补偿。协定还对计算补偿的时点、市场价值的计算标准、以及补偿的支付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损失赔偿(第六条):如果缔约一方的投资者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国民骚乱、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东道国给予其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应低于它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允许资金自由转移(第七条):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法律履行税收义务后,东道国保障投资者自由转出其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不能不合理地迟延。投资者可以转移的与投资相关的资金包括:收益、出售或清算投资获得的款项、对借贷的偿付、从事投资相关活动的收入、由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获得的支付、征收补偿和损失赔偿等。
(三)投资便利化规则。
投资措施透明度要求(第九条):协定规定了较为具体的透明度义务,要求东道国及时公布投资措施有关信息,包括投资活动是否需要任何批准,相关主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程序和费用,资格要求和资格验证与评估程序,技术标准和要求,与申请申诉或审查相关的程序,缔约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相关措施最终确定之前向负责机构提供评论意见的程序,处理申请的常规时间框架等。协定还规定东道国要尽可能提前公布上述内容,并给予合理置评机会等。
行政程序要求(第十条、第十二条):协定规定东道国应确保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投资有关行政程序,在程序启动时向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通知,在最终行政行为作出前应尽可能给予其陈述的合理机会,以及相关程序应符合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等。此外,协定还规定东道国应为投资有关的行政决定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
批准程序要求(第十一条):协定规定东道国应确保其审批标准客观透明、程序公开公正,且不会不适当地拖延投资活动。协定还规定了东道国在批准程序中应履行的义务,如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审批,批准一经通过即在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下生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以及重新提交申请的程序,主管机关收取的批准费合理透明等。
(四)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协定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缔约一方投资者和东道国(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如何通过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即“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适用于本协定项下发生的争议,但排除了对部分投资促进措施、投资便利化规则等的适用。
当投资争端发生后,如投资者希望通过上述机制解决争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投资受损害之日起3年内,向东道国指定的主管部门书面递送一份磋商请求,列明有关情况。争议双方应先尽可能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争端未能在180日内通过磋商解决,投资者可以将争端提交协定列明的仲裁机构进行国际仲裁。但应注意,投资者提交国际仲裁的时间通常需在提交磋商请求之日起3年内,且需放弃其在东道国法院或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提起或继续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协定还就投资者提起仲裁的条件和程序、仲裁的程序和规则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协定文本查询和联系方式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文、英文文本可在此处查询。关于国际投资规则的基本内容,也可参考商务部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
如您想要进一步了解该协定有关情况,或者对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有任何意见建议,欢迎您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联系。
联系方式:tf_hezuo@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