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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7]408号)

当事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1002室

当事人: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津南路226号

当事人: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住 所:北九州市八幡西区黑崎城石2番1号(日本)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对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奇瑞新能源)和株式会社安川电机(简称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上述三家企业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书面向我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合营方一:芜湖建投。芜湖建投于1998年在安徽省芜湖市成立,由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有。主要负责管理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各种专项资金、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奇瑞新能源。奇瑞新能源于2010年4月在安徽省芜湖市成立,是芜湖建投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奇瑞、瑞麒、威麟、开瑞品牌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和投资,新能源供电系统和新能源路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工程安装等。

合营方三:安川电机。安川电机于1919年在日本福冈设立,1949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及福冈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包括日本信托服务银行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瑞穗银行等,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公司主要从事电动机及相关应用、工业用电气、工业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运动控制与机器人自动化等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于2016年4月15日签署合资合同,按15:45:4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奇瑞安川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将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用电机及控制器的研发与生产、加工、销售。2016年9月2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奇瑞新能源是芜湖建投的控股子公司,芜湖建投和安川电机2015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且合计超过20亿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合营企业于2016年9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交易各方在交易实施后主动进行了补报,承认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目前交易项目已暂停,合营企业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方式(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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