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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7]205号)

当事人:广东省广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大楼121206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61月26日依法对广东省广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有限公司(简称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立案调查。

经查,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广晟香港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广晟香港书面向我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收购方:广晟香港。广晟香港于2009年在香港设立,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广晟资产)持有广晟香港100%的股份。广晟资产成立于1999年,注册于广东省,是广东省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矿业、电子信息、工程地产、金融等业务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澳大利亚泛澳。澳大利亚泛澳于1990年成立,2005年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金、铜、银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和销售,在老挝、泰国、智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拥有和运营矿山资源。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场外公开要约收购。2015年3月30日,广晟香港向澳大利亚泛澳提出场外要约收购,2015年5月8日,广晟香港与澳大利亚泛澳签署《广晟泛澳关于推荐报价之协议》,2015年7月20日,广晟香港完成收购澳大利亚泛澳100%股权,交易金额为7.4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5.3亿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广晟香港和澳大利亚泛澳2014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5年7月20日,广晟香港完成收购澳大利亚泛澳100%股权,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广晟香港在交易完成后主动向我部进行了补报,在申报材料中承认集中已实施完成的事实并积极配合我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广晟香港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方式(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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