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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6]681号)

当事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鲁楚平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佩特来)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部依法向中山大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山大洋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中山大洋。中山大洋成立于2000年,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鲁楚平、彭惠,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大洋电机牌微特电机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风机负载类电机、洗衣机电机、直流无刷电机。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北京佩特来。北京佩特来成立于2001年,最终控制人为美国佩特来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佩特来主要从事汽车发动机使用的发电机、起动机的制造和开发,并研发、制造与销售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4年1月6日,中山大洋分别与北京佩特来的主要股东美国佩特来电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2%,交易后退出)、沧州帝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83%,交易后仍持股5.12%)、北京京瑞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5%,交易后退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后者所持有的北京佩特来股权。交易完成后,中山大洋共持有北京佩特来约77.77%的股权(其中5%系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并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2014年1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当事人分别完成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中山大洋和北京佩特来2013年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4年1月、10月,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后主动向我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我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中山大洋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方式:(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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