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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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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和改进贸易救济调查实践,我部起草了《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专栏,点击“《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wto2@mofcom.gov.cn

  4.电话号码:65198705/65198706,传真号码:65198905。

  5.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政编码: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

商务部
2015年8月25日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指定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为确定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因果关系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等(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发放的所有书面问题单。

  第五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问卷发放

  第六条商务部可随附立案公告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数量金额问卷,有关利害关系方应自反倾销立案之日起10天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并提交数量金额问卷答卷。

  立案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就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发表评论,有关评论应自反倾销立案之日起10天内书面提交至商务部。

  第七条调查问卷通常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

  除非另有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也可按立案公告要求自行获取问卷并答卷。

  第八条商务部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调查问卷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利害关系方。

  涉及抽样调查的,商务部可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

  第三章答卷要求

  第九条答卷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的,可以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条答卷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的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一条答卷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答卷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

  第十三条答卷要求提供的交易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答卷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答卷提交

  第十五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37天内送达商务部。

  答卷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天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商务部根据申请延期的答卷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天。

  第十六条答卷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商务部应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定保密理由不充分,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或答卷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答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答卷公司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的,商务部可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答卷公司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用[]符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十九条答卷公司应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书面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

  所有答卷均须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均应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份附件都应列明序号。

  第二十条答卷公司应按照答卷的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声明答卷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

  商务部对没有附具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一条答卷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交光盘或商务部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数据涉及到计算的,应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二条答卷公司应保证提交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答卷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答卷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答卷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答卷公司可以自问卷发放之日起15天内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商务部在接到申请后5天内对是否同意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答卷公司的答卷如通过律师代理递交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在答卷中应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答卷截止当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的地址。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送达日为商务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在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可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补充问卷的提交时限以及延期申请等事宜在补充问卷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答卷公司应当如实回答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调查,不得作虚假陈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终裁定:

  (一)拒绝提供资料;

  (二)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不能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形式或方式填写问卷和提供有关材料;

  (四)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有错误,导致有关信息不能使用;

  (五)提供的资料无法查证核实;

  (六)其他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的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年月日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14号)同时废止。商务部发布的其他部门规章中有关问卷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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