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 李詠箑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关于专家组组成的规定,见于该谅解第8条。
一、专家组成员的资质
专家组由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这些人包括:曾经担任过其他案件专家组成员的人;曾经在其他案件中向专家组陈述过案件的人员,例如参加该案实质性会议的当事方代表团成员,包括律师;WTO成员常驻WTO的代表;GATT时期缔约方的代表;在相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WTO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过国际贸易法或国际贸易政策著作的专业人士;曾任WTO成员贸易政策高级官员的人士。
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这种“回避”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当事方同意或不持异议,这些人士也可以担任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成员的选定
专家组成员由当事方选定。实践中,常常是WTO秘书处向当事方推荐专家组成员。本谅解规定,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当事方不得拒绝。但在实践中,当事方并不需要专门向WTO秘书处说明理由,就可以拒绝接受某人担任专家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就提出新的候选人。
如果自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日内,当事方没有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协议,则总干事经当事方中一方的请求,可以指定专家组成员。但总干事应当与DSB主席、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以及当事方协商。实践中,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另外,如果在专家组审理案件过程中,某个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例如辞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则这个成员的替换也应当遵循选定的程序。
为了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WTO秘书处备有一份名单。这些名单上的人士来自各成员的推荐,并经DSB批准。各成员可随时提出候选人,经DSB会议批准后列入名单。因此,这个名单是时常更新的。但应当指出的是,专家组成员不必都是这个名单上的人。
为了确保专家组顺利选定,WTO成员一般应允许起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涉及大量的会议和工作,可能会对其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但WTO成员应当支持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一般不应当拒绝让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选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保证专家组成员的独立性,背景的多样化,以及丰富的经验。
三、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至今还没有出现5名专家组成员的情况。
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要求,专家组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这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安排。
四、对专家组成员的纪律要求及费用安排
专家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任职的,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任何组织。WTO成员也不得对专家组成员作出指示,或者施加影响,干扰专家组成员公正判案。
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避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冲突,并尊重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各机构程序的保密性,以便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得以实现。为此,DSB制订了《行为守则》。例如,专家组成员在任何时间均应当保守争端解决审议和诉讼以及争端当事方标明保密的任何信息的秘密;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利用在该审议和诉讼中获知的此种信息取得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求利益;在程序进行中,不得从事与有关审议事项相关的单独接触活动;在专家组报告解除限制之前,不得就该程序或其参与处理争端的涉及事项发表公开评论。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补贴,从WTO预算中支出。
第8条 “专家组的组成“:1. 专家组应由资深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 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律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2. 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足够多样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3. 政府为争端方或为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4. 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应保存一份具备第1款所述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指示性名单,可从中酌情选出专家组成员。该名单应包括1984年11月30日制定的非政府专家组成员名册(BISD 31册9页),及在任何适用协定项下制定的名册和指示性名单,并保留这些名册和指示性名单中在《WTO协定》生效之时的人员的姓名。成员可定期提出可供列入指示性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姓名,并提供他们在国际贸易和适用协定的行业或主题方面知识的有关信息,待DSB批准后,这些姓名应增加至该名单。对于名单中的每一个人,名单应注明其在适用协定的行业或主题方面的具体阅历或专门知识。5. 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迅速通知各成员。6. 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强有力的原因。7. 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通过指定的方式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指定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DSB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将如此组成的专家组通知各成员。8. 各成员承诺,一般应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9. 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既不作为政府代表,也不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10. 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11.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应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行为守则》适用于:(1)专家组成员;(2)常设上诉机构成员;(3)仲裁员;(4)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5)协助以上人员工作的秘书处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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