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 李詠箑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专家组的职能规定在该谅解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有关协定所规定的职责。DSB的主要职责是,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报复。DSB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很多方面都需要专家组的协助。例如,DSB通过的报告,有些就是专家组作出的报告。事实上,如果当事方不上诉,专家组报告是自动通过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就是在履行DSB的职责。此外,在DSB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报复阶段,有时也需要专家组的协助。
专家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事实,以及相关协议的适用及一致性。专家组报告的内容,常常就是对事实认定,确定某个协议是否适用,以及被诉方的措施是否符合该协议。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家组对案件的审查标准(standard of review)。
上诉机构多次对专家组审查标准的问题作出过解释。在欧共体荷尔蒙中,上诉机构认为,就专家组查明事实而言,其采用的标准既不是“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也不是“完全采纳(total deference)”,而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客观评估事实的义务,是指考虑提交专家组的证据并且进行认定;故意不考虑或拒绝考虑这些证据,是不符合客观评估义务的。但专家组有权决定最后选用什么证据作出裁决。
在有关保障措施的争议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专家组不是要重新审查证据,也不是要用其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代替保障措施调查机关的结论;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的规定,专家组应当评估阿根廷当局是否审查了所有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结论提供了合理解释。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认为,专家组所进行的客观评估涉及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方面是看调查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实质方面是看调查当局是否充分合理地解释了其裁决。在审查调查当局的裁决时,专家组不是简单地接受调查当局的结论,而应当审查调查当局的解释是否完全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及其复杂性,以及是否对该数据其他可能的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是有道理的,而相比之下调查当局的解释显得不充分,那么专家组就应当认定调查当局的解释是不合理或不充分的。在美国面筋案中,上诉机构更进一步指出,调查当局在当事方提交的证据有缺陷时,应当采取其他调查步骤,以履行其考虑所有相关事实的义务,而不仅仅限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这其实也涉及了专家组审查调查当局的调查和裁决时的职责,即专家组不应仅仅限于审查利害关系方在国内调查中提交的证据。
事实上,虽然上诉机构明确说专家组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重新审查,但有时候也自己寻找证据。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就召开了科学专家的会议,寻求科学意见。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当事方能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因此,在专家组审理案件阶段,专家组应当经常与当事方磋商,并且向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该案件的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阿根廷鞋类案:ARGENTINA –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FOOTWEAR,WT/DS121/AB/R
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5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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