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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共体糖类补贴案上诉机构报告散发
2006-02-17 09:16  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DS265/266/283)

  2005年1月13日,欧共体向WTO上诉机构提交通知,就专家组2004年10月15日作出的"欧共体糖类出口补贴案"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5日,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分别向上诉机构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他们对于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未审理各自依据《SCM 协定》第3.1(a)、3.2 条提出的起诉,并进而未按照《SCM 协定》第4.7 条提出裁决建议,均提交了上诉。

  归结起来,各方上诉的法律争议点,主要是:
  1.以C 甜菜销售的形式提供"支付"是否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2.专家组对欧共体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 节脚注1 的法律调查结果、解释及结论是否存在错误;
  3.专家组是否错误地认定C 糖出口受益于《农业协定》第9.1(c)条意义上的出口补贴;
  4.专家组是否错误地认定起诉方提出C 糖出口超过欧共体承诺水平的主张没有违反DSU 第3.10 条及真诚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5.专家组是否错误地认定指控的C 糖出口所产生的违反导致丧失或减损起诉方在《农业协定》下应获得的利益;
  6.专家组是否错误行使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未审理起诉方依据《SCM 协定》第3.1(a)、第3.2 条提出的起诉,并进而未按照《SCM 协定》第4.7 条提出执行期限的建议。

  2005年4月2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散发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基本维持原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仅在个别问题上有所调整。

  一、以C甜菜销售的形式提供"支付"是否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在其报告的第7.37段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即所指控的以向食糖生产商低价销售C甜菜的形式提供《农业协定》第9.1(c)条意义上的"支付",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二、专家组对欧共体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脚注1的法律调查结果、解释及结论是否存在错误

  上诉机构虽然不同意专家组关于脚注1"没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但是,仍然维持专家组报告中关于脚注1没有扩大或修改欧共体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水平的法律调查结果和主张。

  三、《农业协定》第9.1(c)条下的支付问题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报告第7.292段的调查结果,即所指控的以向食糖生产者低价销售C甜菜形式的支付,属于《农业协定》第9.1(c)条意义上的"依靠政府措施供资"。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报告第7.334段中的调查结果,即通过源自欧共体糖业体制运行的交叉补贴,以经济资源转移的方式,C糖的生产接受了《农业协定》第9.1(c)条意义上的"依靠政府措施供资的对出口的支付"。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报告第7.340和8.3段中的调查结果,即欧共体超过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水平对食糖提供出口补贴,违反了《农业协定》第3.3条和第8条下的义务。

  四、关于"禁止反言"(estoppel)的问题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即禁止反言原则是否适用于有关WTO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属于远未澄清的问题。这一原则从未被任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亦未在DSU或任何其他WTO协定中提及。更进一步说,禁止反言的概念显示它能够抑制WTO成员发起争端解决程序,然而,DSU几乎不限制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上诉机构同样不支持欧共体关于起诉方违反DSU第3.10条和真诚原则的指责。

  五、关于"其他上诉"指责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的问题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农业协定》第3条和第8条下的调查结果不足以"完全解决"争端,构成了错误的司法节制和法律错误。但是,上诉机构没有完成法律分析的必要的事实调查结果,因此不能审查专家组未涉及的起诉方在《SCM协定》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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