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观点受到上诉机构和争端各方重视——多米尼加香烟案(DS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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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04 09:07 文章来源: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2005年3月9日, DSB的上诉机构对多米尼加-香烟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当事方为多米尼加和洪都拉斯,美国、欧共体和中国作为第三方出席并发表意见,危地马拉作为第三方出席但未发表任何意见,审理进行了一天。
本案有两个主要争议点,一个是印花(stamp)问题,一个是保证金问题。关于印花的争议主要涉及的是GATT第20条d款的解释。在中国发表口头意见之前,各方对20条d款项下的必须(necessity)标准的理解没有大的争议,基本都是认为上诉机构在韩国-牛肉案确定的三因素与替代措施应同时考量。关于这一点,在中国发表的意见中我们提出,WTO的判例中对确定必要性时应考量的因素的表述并不是很清晰。依中国的理解,三因素与替代措施不是应当同时考量的平行关系,相反,三因素与替代措施是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中国认为确定这两种分析方法的区别对确定举证责任有影响,如果引用第20条d款的一方(一般是应诉方)提出证据证明它采取的措施满足三个因素的要求,则就应认为它已经完成了表面举证责任(established a prima facie case), 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相对方,如果相对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与WTO义务相符或不相符的程度更轻的替代措施,则它就成功地反驳了应诉方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中国的意见并不针对任何一方,是完全客观地对WTO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中国的意见引起了上诉机构及各当事方的很大关注。上诉机构的Lockhart先生向当事方提问时,逐字逐句地朗读了中国的这段意见,然后问当事方,它们认为三个因素与替代措施之间是平行关系还是存在一定的层次关系(hierarchy)。
多米尼加的律师完全支持中国的观点,并理解中国提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它们当庭表示,中国的观点完全正确,要求采取措施的一方穷尽地排查所有可能的措施然后通过比较找出对WTO的义务违反程度最轻的措施,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负担。同时,在DSB程序中,要求当事方证明它采取的措施符合WTO的义务相对较易,而反向证明(prove the negative),即要求当事方证明并不存在比它采取的措施对WTO的义务违反程度更轻的措施,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不合理的负担。多米尼加提出的这些问题我们当初在讨论和拟就中国的口头发言时,都 考虑到了。
此时Lockhart先生提醒当事方,如果中国的观点被采纳的话对双方以前的论点及主张可能有影响,当事方应当慎重。
洪都拉斯虽然并不完全同意中国的观点,但也承认三因素与替代措施之间不是平行关系,他们首先提出,三因素与替代措施之间是两步分析关系,即如果引用第20条d款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它采取的措施满足三个因素的要求,则它只是暂时(provisionally)证明了措施的合法性,完成了第一步;它还要进行第二步的证明,即不存在与WTO义务相符或不相符的程度更轻的替代措施。在此问题的辩论中,洪都拉斯随后又提出,三因素只是证明措施本身是必须的,也可以说是技术上(technically)是必须的;这还不够,还应当证明它的WTO合法性,即如果存在与WTO义务相符或不相符的程度更轻的替代措施,则审理中的措施(measure at issue)就是违反WTO法律的(WTO-illegal).
可以看出,洪都拉斯在三因素与替代措施之间的关系上,与中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只是它不想看到这种观点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所以洪都拉斯最后又提出,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太宽泛(too general), 上诉机构应只裁定本案中多米尼加的措施是否是必须的。
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又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并强调了自己的观点,可见双方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关于保证金问题,主要涉及的是GATT第3条4款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中国认为保证金的征收在国内生产者和进口商之间存在差别待遇,但这种差别待遇是否构成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以及是否影响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则需要由上诉机构根据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判断。
洪都拉斯注意到了中国的主张,并认为中国的主张是正确的,只是他们进一步认为保证金的征收构成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且破坏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
多米尼加则认为,GATT第3条4款的根本用意是阻止政府以人为手段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进而影响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多米尼加政府制定关于保证金的政策时不存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的动机,保证金政策的执行结果也没有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造成影响,所以它没有违反GATT第3条4款。
欧共体表示,它将非常感兴趣地看到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对表面相同(formally identical)的措施可能实际造成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并进而违反GATT第3条4款的问题表述意见。
综上所述,中国在本案的上诉阶段提出了WTO判例中和本案的当事方及其他第三方都没有提出过的新观点,引起了上诉机构及各当事方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可以预见,上诉机构在其裁决中对此问题也会有所体现,中国虽然只是第三方,也可以凭自己对WTO法律的理解对WTO的判例法(WTO jurisprudence)做出一定的贡献。在本案的审理全部结束后,本上诉庭的主席Luiz O. Baptista 先生特地来到中国代表团,赞扬中国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You made a good present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