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7日,上诉机构主席致函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主席,表示上诉机构将对现有的上诉审议工作程序进行修订,修订的范围包括修改上诉通知的内容要求,增加其他上诉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上诉程序时间表三个方面。在2005年1月1日前,现有的上诉审议工作程序将继续有效。现行工作程序是2003年5月1日施行的,文件编号为WT/AB/WP/7。修订后的工作程序的文件编号为WT/AB/WP/5。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诉通知书的内容(Content of Notice Of Appeal)
考虑到一些WTO成员的关注以及上诉程序公正性的要求,有必要对工作程序第20(2)(d)条关于“上诉性质的简要说明” (brief statement of the nature of the appeal)进行澄清和修正。鉴此,将第20(2)(d)条调整为:“对上诉性质的简要说明,包括,(i)明确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或专家组的法律解释的错误;(ii)列出专家组在适用和解释方面存在错误的适用协定条款的清单;(iii)在不影响上诉方在其上诉请求中提及专家组报告的其他段落的情况下,列出专家组报告中包含这些错误的段落的指示性清单。”
上诉机构强调,这一修改意在提升程序公正,帮助其他当事方和上诉机构理解上诉请求涉及的问题。
二、其他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Other Appeal)
其他上诉通知书,是修订工作程序中新增加的文件形式,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新工作程序要求其他上诉方在上诉通知提交后的12日内通知DSB和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书。修改的范围涵盖了第1条、第21条和第23条。
工作程序第1条的“概念”(Definitions)部分。(1)对上诉方(appellant)的概念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新增了“其他上诉方”(other appellant)概念,上诉方特指依据工作程序第20条提交上诉通知书的原始上诉方,不再包括依据第23条第1段的其他上诉方。(2)对文件(document)的概念,增加了“其他上诉通知书”的文件形式,还明确了第三参与方(third participants)提交的书面陈述和书面声明作为文件的形式。(3)增加了“其他上诉方”(other appellant)概念,规定“其他上诉方”是指依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段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书的争端方。(4)相应地,参与方(participant)概念中增加 “其他上诉方”,作为参与方之一。
工作程序第21条“上诉方陈述”(Appellant’s Submission)中,将上诉方提交上诉方书面陈述的期限,由在提交上诉通知书10日内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缩短为7天内提交。
工作程序第23条多个上诉(Multiple Appeals)部分。修改和调整的部分包括:
(1)对第23条第1段将其他上诉方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书的时间由提交上诉通知书的15日内缩短为12日;其他上诉方不仅应向DSB进行书面通知,而且同时要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书。
(2)新增第23条第2段,规定了其他上诉通知书应当包涵的内容,即:(I)提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名称;(II)提交其他上诉通知书的争端方名称;(III)争端方送达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A)对与其一同上诉的另一参与方提出的问题的声明;或,(B)对其他上诉性质的简要说明,包括:(i)明确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或专家组的法律解释的错误;(ii)列出专家组在适用和解释方面存在错误的适用协定条款的清单;(iii)在不影响其他上诉方在其上诉请求中提及专家组报告的其他段落的情况下,列出专家组报告中包含这些错误的段落的指示性清单。
(3)将原第23条第2段调整为第23条第3段,并明确规定:其他上诉方应在上诉通知书提交后的15日内,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符合第21条第2段规定的书面陈述,并同时送达其他争端方和第三方。
三、修改上诉通知书(Amending Notices of Appeal)
新工作程序增加了第23条之二,即对上诉通知书进行修改的规定,包括4个段落:
第一段规定,上诉分庭(division)可授权上诉方、其他上诉方对其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进行修改。
第二段规定,对其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进行修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括申请修改上诉通知书或其他上诉通知书的理由以及明确作哪些修改。对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修改的申请,应同时抄送其他争端方、参与方、第三参与方和第三方,并给予他们书面评论该申请的机会。
第三段规定,上诉分庭在决定部分或全部批准上诉通知书修改申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DSU第17.5条或SCM协议第4.9条规定的散发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要求;(2)程序公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包括申请修改上诉通知书的性质和内容,提出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修改申请的时间,未能在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中包涵修改内容的任何理由,以及其他合理考虑。
第四段规定,上诉分庭应当向争端方、参与方、第三参与方和第三方通知其所作出的决定。在上诉分庭授权对上诉通知书、其他上诉通知书进行修改时,其应当向DSB提供修正后的版本。
四、更正笔误(Correction of “Clerical” Errors)
很多WTO成员表示愿意保留工作程序18(5)条关于“笔误”(Clerical)的规定,考虑到更正笔误对案件的审理不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参与方往往在其他参与方提交书面陈述后才能发现其笔误,修正后的工作程序不仅对笔误的形式进行了描述,而且给予了参与方充裕的时间(将原来的3日内调整为30日内)。
修改后的第18(5)条规定:经上诉分庭授权,一参与方或第三参与方可更正其任何文件中的笔误(包括印刷错误、语法错误、拼写错误和序号排序错误)。更正笔误的申请应明确需要更正的笔误,并应在提交上诉通知书30日内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该申请应同时送达其他争端方、参与方、第三方和第三参与方,并给予他们对更正笔误申请进行书面评论的机会。上诉分庭应当向争端方、参与方、第三参与方和第三方通知其所作出的决定。
五、口头听证(Oral Hearing)
考虑到一些成员方提出上诉分庭在决定口头听证日期时应征求争端方的意见,新工作程序对口头听证的时间进行了较为灵活的调整,将举行口头听证的时间由原来的提交上诉通知书后的30日内,调整为提交上诉通知书后的35至45天。
附件:上诉时间表(Timetable for Appeals)(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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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上诉 |
禁止性补贴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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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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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通知书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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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书面陈述 |
10 7
|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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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上诉通知书 |
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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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 |
1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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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方书面陈述
第三参与方书面陈述
第三参与方通知 |
25
25
25 |
12
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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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听证 |
30 35-45
|
15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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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上诉报告 |
60 – 90 |
3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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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 会议通过报告 |
90 – 120 |
50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