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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日,DSB设立专家组,审查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识保护措施案(DS174、DS290)。
2005-03-01 09:28

  2003年10月8日,洪都拉斯就多米尼加共和国影响香烟进口和国内销售的措施提出磋商请求(DS302)。

  在磋商请求中,洪都拉斯指出:

  1.多米尼加共和国出于征收具有选择性的消费税的目的,依据《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则》第367条、《税则第四章的适用规则》简称《规则》、《通用规范02-96》第1条和《法令315-03单行条款》,采用特殊的规则、程序和管理作法来确定进口香烟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进口香烟的价值被界定为与在国内市场上“最相类似”商品的价值相同。洪都拉斯认为,这些特殊的规则、程序和管理作法是对进口香烟的歧视,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洪都拉斯进一步认为,多米尼加未能制定和采用一个透明的、能够普遍适用的进口香烟价值确定标准,特别是未能建立和采用如何断定在国内市场上“最相类似”产品的标准,不符合GATT1994第10条第3款(a)的要求。

  2.多米尼加共和国没有公布其中央银行的调查结果,而依据《税则》第367条和《规则》第3条,这个结果将被用来确定进口香烟价值以实现镇守选择性消费税的目的。洪都拉斯认为没有公布这个调查结果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1款。

  3.多米尼加共和国给予进口香烟的竞争条件低于其给予国内香烟的竞争条件,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依照《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则》第37条,《130-02号法令》第1-3条和《858号法律》第3条,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要将印花贴在香烟盒上。

  4.多米尼加共和国要求香烟的进口商依据《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则》第14条提供担保。这项要求和法律增加了成本和行政负担,阻碍了香烟的进口。因此,洪都拉斯认为它与GATT第2条第1款(b)的第2句和第11条第1款不相符。如果认为它们是国内措施,也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和第3条第4款。

  5.按照《法令646-03》和《法令693-03》,多米尼加共和国为了经济的稳定对进口货物按照到岸价格的2%加征额外费。洪都拉斯认为额外费构成了强加于进口的或者与进口相连的负担,不符合GATT第2条第1款(b)的第2句。

  6.多米尼加共和国按照其1991年1月24日,2001年9月27日和2002年8月20日的货币会议(the Monetary Board)的决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其价值4.75%的外汇费。洪都拉斯认为这项收费构成了强加于或与进口相连的负担,不符合GATT第2条第1款(b)的第2句。洪都拉斯还认为这项收费是一个意图使GATT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的外汇措施,因此,它与GATT第15条第4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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