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澳大利亚就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商标和地理标识保护措施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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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1-09 09:49 |
2003年8月18日,美国就欧盟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识的保护措施向WTO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WT/DS174)。
1992年欧盟公布了《农产品和食品地理表示和原产地保护条例》(2081/92)。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美国认为欧盟没有向其他WTO成员的国民和产品提供与欧盟国民和产品相同的待遇。美国认为该条例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包括防止类似和相同记号对商标可能造成的混淆。美国还认为该条例也没有向相关利益方提供足够的法律手段以防止使用地理标识造成误解;而且欧盟对于地理标识的定义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符;整个条例内容不够透明;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执行程序。美国指责欧盟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条款,包括第3.1条, 第4条, 第16.1条, 第20条, 第22.1条, 第22.2条, 第24.5条, 第41.1条, 第41.2条, 第41.4条等。
同日,澳大利亚就同一事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WT/DS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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