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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2008-08-11 09:06  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长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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