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于2008年6月16日至7月3 日在纽约举行。此次年会由西班牙奥帝斯先生担任主席,重点工作是对第三工作组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以下简称“运输法公约”)进行最后定稿(6月16日-26日)和审议通过(7月3日)。此外,会议例行讨论、通过了委员会其余有关工作组议题进展报告等事项。
一、 讨论 “运输法公约”的有关情况及我下一步工作建议
1、讨论 “运输法公约”的有关情况
52个委员会成员国、34个观察员国,亚非法协会组织、欧盟等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海事运输商会、国际货代协会联盟、国际多式运输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保赔协会国际集团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派员参加了公约讨论。
“运输法公约”工作组的起草工作至今历时六年多。我对本届年会讨论通过该公约予以高度重视,派出了由官产学各界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成钢任团长,成员包括来自商务部、交通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船级社、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代表。行前,我代表团团长李成钢副司长组织召开代表团成员会议,提出我出席本届会议的签报意见,为参会作最后准备。
讨论期间,我代表团积极发言,对批量合同问题、承运人责任基础问题、国内法适用问题、无单放货问题、责任限额问题、公约保留等有关重要问题阐明我立场。7月3日,委员会审议通过运输法公约。我代表团积极评价公约的立法宗旨,高度赞赏工作组付出的努力,同时对公约就个别问题未能达成更大限度的妥协、可能影响公约生效适用表示遗憾。公约最终得到委员会通过,并将提交第35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此外,委员会采纳了荷兰政府的提议,决定于2009年9月在鹿特丹举行公约签字仪式。
2、我下一步工作建议
运输法公约首次确立“海运+其他”的法律制度,并引入“控制权”、“权利转让”等与贸易法密切相关的内容,为解决运输与贸易有机联系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切入口,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全面统一,减少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认为,公约精神符合我国发展成为贸易强国的战略目标的需要。不过,公约的达成终究是各国利益协调的产物,不同成员国各有不满意条款,如,中、韩、瑞典等对责任限制条款、非洲国家对责任基础条款、德、奥地利等对适用范围条款,均表示不同程度的不满,估计公约生效不会一帆风顺。
我应密切关注公约的后续进展,继续做好我是否加入、何时加入公约等研究和评估工作。特别是,由于公约现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了适用范围,即使我不加入公约,而假设我贸易伙伴是缔约国,我也面临被动适用公约的可能性。我应充分利用公约生效前的时间(公约生效条件是经20个成员国加入或批准),做好适用公约的准备工作。
二、其它工作组工作报告审议情况
1、 采购:第一工作组的进度报告
第一工作组目前的工作是起草1994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修订提案。该项工作源自委员会2004年第三十七届会议作出的决定,目的在于通过修订《示范法》,反映是电子通信应用于公共采购所形成的新惯例,以及基于《示范法》进行法律改革所取得的新经验。
本次会议审议了该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2007年9月)和第十三届会议(2008年4月)的报告。委员会对该工作组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快进度。
2、仲裁与调解:第二工作组的进度报告
根据委员会2006年第三十九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第二工作组(仲裁与调解)第四十五届会议(2006年9月)开始了修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的工作,旨在确立不论纠纷标的均适用于各类商事仲裁的共同标准,并考虑解决经修订的仲裁规则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顾及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或常设机构仲裁的问题。
本次会议审议了该工作组第四十七届会议(2007年9月)和第四十八届会议(2008年2月)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表示满意,同时也希望能够再加快进度。
3、破产法:第五工作组的进度报告
委员会2006年第三十九届会议决定把包括提供启动后资金等处理企业集团破产的问题交给第五工作组(破产法)审议。该工作组获得灵活的授权,可就其今后的工作范围和应采取的形式向委员会提出适当的建议,但具体视对工作组在该议题下查明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实质内容而定。
目前,该工作组采用《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和《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规定的方式考虑企业集团破产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实质合并及其对企业集团各个成员独立性的影响以及将企业集团有偿债能力的成员纳入集体程序的问题。本次会议审议了工作组第三十三届会议(2007年11月)和第三十四届会议(2008年3月)的报告,同时审议了及以非正式方式促进就跨国界破产协定开展初步工作的报告。会议指出,通过同法官和破产从业人员协商,总结、汇集跨国界破产协定谈判及其适用方面的实践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4、担保权益法:第六工作组的进展报告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或商标)日益成为信贷的重要来源,不应排除在现代担保交易法之外。鉴此,委员会认为《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的各项建议应在不违背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适用于知识产权上的担保权。但由于拟订该草案时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法的特殊问题,因而未能就各国需要对法律作何调整以避免担保交易和知识产权法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给与必要的指导。为了弥补这方面的需要,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续会(2007年12月)在通过《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的同时,还通过了一项谅解,委托第六工作组编拟《指南》草案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特别附件。
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2008年5月)的报告对编拟《指南》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特别附件的工作进展进行了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了该报告,同时,强调了有关工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会议审议了秘书处关于委员会工作方法的说明,具体包括委员会在决策方面的做法、委员会观察员地位、秘书处的准备工作等。
目前,委员会采用协商一致作为作出决定的优选方法,理由是协商一致有利于在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间实现更大的合作,并确保委员会努力制定的统一规则能够被普遍接受。委员会强调,在联合国中,“协商一致”的概念没有确定性和权威性的解释,但通常被理解为在无正式反对意见和未经表决情况下通过一项决定。不应将协商一致与全体一致混为一谈;全体一致是指在无反对票但可能有弃权票情况下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的方式。在联合国惯例中,很多情况下虽然成员国就有争议的实质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某个部分作出声明或提出保留意见,但并不反对将通过的决定记录为经协商一致通过。所持意见与总体趋向不同者只需准备宣布自己的立场或保留意见,并收录于记录中。 在这种情况下,协商一致并不一定反映全体一致的意见。但如果有成员正式反对某项决定被记录为经协商一致通过,该决定就不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获得通过。
法国及中国等代表团对如何避免以微弱多数形成“协商一致”发表了看法。此外,关于观察员地位及作用问题,我还指出,观察员有权参与委员会工作的过程,对所讨论的议题享有发言权,但不应享有决策权。
三、 今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委员会决定了今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1、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将于2009年6月29日至7月24日在维也纳举行。
2、 各工作组在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之前的会议安排
第一工作组(采购)第十四届会议可于2008年9月8日至12日在维也纳举行,第十五届会议可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纽约举行。
第二工作组(仲裁与调解)第四十九届会议可于2008年9月15日至19日在维也纳举行,第五十届会议可于2009年2月9日至13日在纽约举行。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第三十五届会议可于2008年11月17日至21日在维也纳举行,第三十六届会议可于2009年5月18日至22日在纽约举行。
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第十四届会议可于2008年10月20日至24日在维也纳举行,第十五届会议可于2009年5月25日至29日在纽约举行。
3、各工作组在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之后的会议安排
第一工作组(采购)第十六届会议暂定2009年9月7日至11日在维也纳举行。
第二工作组(仲裁与调解)第五十一届会议暂定2009年9月14日至18日在维也纳举行。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第三十七届会议暂定2009年11月23日至27日在维也纳举行。
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第十六届会议暂定2009年12月7日至11日在维也纳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