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公约工作组召开第二十一届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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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30 15:53 文章来源:条法司贸易法律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公约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于2008年1月14日至25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对《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进行最后的三读讨论。会议由西班牙奥帝斯先生担任主席,贸法会成员国、观察员国、亚非法协会组织、欧盟等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海事运输商会、国际货代协会联盟、国际多式运输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保赔协会国际集团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派员参加了会议。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成员包括交通部官员,大连海事大学与上海海事大学的专家,以及中国船级社、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企业代表。
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工作组会议
本届会议是公约草案在工作组层面的最后一次讨论,今年六月将提交联合国贸法会第四十一届会议通过。各国政府为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立场、影响草案内容,以便实现其利益诉求,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国政府对此届会议予以了高度重视。
工作组会议前,交通部会同商务部于2008年1月8日组织召开了关于公约草案的研究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保监会、中国远洋集团公司等航运企业、船东、保赔、货代等航运协会,以及有关院校专家学者参加。参加公约草案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介绍了公约草案的主要内容及会议进展情况。与会领导及有关同志进行了认真讨论。
工作组会议第一天,我代表团适时召开内部会议,讨论我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会上,我代表团积极发言,并对多个各方分歧较大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赢得与会代表的理解或支持。此外,我代表团应会议要求参加了中文文本的翻译工作。同时,代表团还私下与美、加、芬、荷等国家政府代表团交换意见,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代表团对待会议严肃认真、灵活务实,既维护我国家利益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又对工作组会议取得的成果做出了我们的积极贡献。
二、会议讨论的若干重要问题
会议采取逐条讨论和重要问题专题讨论的方式进行。本届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主要有:
(1)批量合同项下合同自由问题:批量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批运输一定数量货物的合同。我代表团同澳大利亚、塞纳加尔等国一起,从保护中小货主利益出发,坚持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严格条件,最后会议通过妥协方案(CRP4号文件)。
(2)批量合同的排他管辖对第三方的约束力问题:我国代表团一直强烈主张,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应以“第三方同意” 而非“通知第三方”为条件。作为妥协,工作组建议以 “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决定批量合同排他管辖对第三方的效力。美国代表团对此提出强烈反对,我代表团则坚决支持,会议最后采纳了该妥协方案。
(3)责任限制问题:对本公约有关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规定,各国代表团一直分歧较大。本次会议形成了《汉堡规则》和超《汉堡规则》的选择之争,经过会上会下讨论协商,仍未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决定采纳美国提出的妥协方案,中、日、韩、荷兰、德国、澳大利亚等代表团坚决反对。对此问题,我应利用今年6月的贸法会大会再次提出。
(4)国内法的适用问题:这一直是争议较大的敏感问题。我代表团从一开始就坚持:对海上运输之前或者之后的运输,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公约适用,应适用强制性的国内法,没有国内法的情况下,才适用本公约。根据第十九届工作组会议决定,在责任限制未确定之前,暂取消适用国内法的适用。因本次会议对责任限额问题分歧较大,故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未被提出。
(5)公约生效的条件,22个国家同意以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年生效。14个国家主张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年生效。会议最后接受了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年生效。
(6)公约的题目:会前公约有两处方括号内的内容未确定,即《[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by sea]),经讨论后,公约题目确定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三、工作组下一步会议安排
本次会议已在工作组层面通过了公约草案。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已宣布,联合国贸法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将于2008年6月16日-7月11日在美国纽约举行。2008年10月20-24日,预留一次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举行。
四、关于我开展公约工作的思考
公约草案首次确立“海运+其他”(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法律制度,并引入“控制权”、“权利转让”、“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等与贸易法密切相关的内容,为解决运输与贸易有机联系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切入口,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全面统一,进一步减少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可以认为,公约草案符合我国发展成为贸易强国这一战略目标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公约的形成是各国利益协调的产物。我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在参与公约制定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协调国内船公司等运输方与货方的利益诉求。国内主管部门对此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会议情况看,一方面,美国、荷兰、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期待公约能够顺利通过并尽早生效;另一方面,由于公约的重大问题是经过多次妥协而形成的文本,各国代表团都反映出不同程度的不满意情绪,因此,在公约通过和批准的过程中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从总体讲,公约的通过与生效符合我国利益诉求。为了实现和发挥公约的优越性,建议国内主管部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广泛协调国内各方利益,在国内法的适用、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批量合同、责任限额、管辖权等重大问题上寻求更大共识,并由政府做出决策,抓住公约通过前的最后机会,谋求我最大利益;
第二,适时启动公约签署、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
第三,结合公约内容研究制定国内法的修改调整以及其他配套工作;
第四,对运输界、外贸公司及货代行业进行公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我国从公约切实受益。
(贸易法律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