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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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4 16:23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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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是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之一,主要负责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公约、示范法等的制定推广工作。贸法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对我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当事人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贸法会早在成立之初的1970年就开始介入国际海运立法统一的工作。这一工作的直接产物就是《1978年汉堡规则》。尽管汉堡规则代表了国际社会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立法趋势,并于1992年生效,因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造成了国际间货物自由流动的障碍,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
促使贸法会于1996年重新审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并最终决定启动起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直接原因是,贸法会发现海上运输单证流通涉及的许多问题:如在提单或海运单的功能、买方和卖方在运输单证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为运输提供融资的部门在运输单证流转中的法律地位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甚至许多国家没有成文法规定,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迫切需要统一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
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对“运输法公约草案”的工作
贸法会在1996年要求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以及其他组织收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行惯例和法律方面的资料,为建立统一立法做准备。
为完成贸法会委托的任务,1998年5月,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了运输法问题国际工作组,并向多个国家的海商法协会发出了调查问卷,启动了起草运输法公约草案的工作。其中值得注意的重要动向是,2001年2月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新加坡会议上,多数代表支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包括承运人接收货物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海运之前或之后的内陆运输,并且实行网状责任。起草的运输法公约应适用于所有运输合同(除租船合同和其他类似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2001年12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向贸法会秘书处提交了《运输法文书草案》(以下简称文书草案)。
贸法会的初衷是要制定一个法律文件以解决海运单证流通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但随着工作的进展,文件涉及范围不断扩大,首先扩大到海上运输合同下的责任问题,进而又扩大到门到门运输。草案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以往的国际运输公约所不曾涉及的控制权、权利转让、诉权等诸多章节。
二、贸法会运输法工作组对“运输法公约草案”的工作
运输法工作组又称第三工作组,是贸法会于2001年12月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完成委托起草工作后成立的。
运输法工作组经过2002年4月的第9届会议至2003年3月的第11届会议,完成了对文书草案的一读。一读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如取消承运入航海过失免责;初步认可和明确了文件各章节设置和调整内容:包括决定增加有关管辖权、仲裁等新章节;在调整范围上确定了既包括港到港运输,也包括“门到门”运输,并对采用海运加其他的起草思路初步达成了共识。
秘书处根据文书草案一读情况准备了文书草案的修订案,提交运输法工作组2003年10月的第12届会议讨论。这次会议将议题集中在核心问题和尚未决定的问题上,如适用范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问题,以及海运期间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问题等。
从2003年10月的第12届会议至2006年4月的第17届会议,工作组就文书草案的二读进行了认真讨论与研究,最终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取得了进展,包括: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文书草案的适用范围及合同自由问题、管辖权和仲裁问题、电子商务问题、控制权问题、交付货物问题、托运人义务问题等。
根据第17次工作组会议决定,计划于2006年底前完成公约草案的二读,进行各种语言文本包括中文本的翻译校对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公约草案的三读,2008年贸法会大会通过公约草案,随后开放供各国签字、加入。
(条法司贸易法处供稿)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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