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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综述
2004-12-07 12:11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
2000年,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3,331亿美元,其中出口1,726亿美元,进口1,605亿美元,贸易顺差121亿美元。
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半导体、纺织品、汽车、船舶、石化产品、钢材、家用电子产品、一般机械、塑料制品、轮胎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
  原油、农林水产品、工业用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矿物性燃料、石化产品等。韩国的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电子血压计等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
  韩国的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为8%.

一、韩国贸易制度的发展

  韩国贸易制度的发展与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近似,韩国的贸易制度也经历了从管制到逐渐自由化的过程。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韩国实行出口为导向的外贸政策,出口是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因此韩国的贸易制度偏重于出口,只是在轻工业领域实行进口替代政策。实际上,八十年代以前的韩国采用的是一种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政策是任何国家贸易发展早期的必然选择。
七十年代韩国的主要国内投资集中于重工业和石化工业,这种发展的不平衡给韩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重的负担,特别是两次国际性原油危机更使得这种困难加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对贸易自由化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直到八十年早期,韩国的贸易政策才逐渐发展到贸易自由化阶段,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也由政府管制趋向于市场开放,这个时期颁布的《进口贸易自由化发展宣言》正是韩国贸易制度转变的体现。1987年为了精简法律和提高透明度,韩国政府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整合为《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
  九十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推动了韩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符合GATT要求的有关大米和其他农产品贸易以及某些服务贸易也启动了新一轮谈判。1992年以后,韩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采取自由化原则,取消了有关的审批措施。除了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外,韩国还于1996年参与了OECD,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服务和资本运营领域的开放。

二、外贸管理体制

(一)管理职能分工

  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产业资源部负责总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负责对外通商交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文化观光部、建设交通部、情报通信部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其主管领域的具体商品的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因外国商品进口所造成损害产业的救济。韩国除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对部分农产品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韩国政府承诺逐渐解除对商品进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对最后一项商品--大米的进口限制后,实行完全贸易自由化。

(二)外贸经营资格

  韩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实行登记制。产业资源部授权韩国贸易协会受理有关外贸经营的登记业务。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管理

韩国对商品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审批分为自动许可和限制许可两大类,属于自动许可类的商品可以不经审批自由进出口,限制许可类商品进出口则需经产业资源部审批。产业资源部通过发布“进出口公告”、“进出口特别公告”、“进出口综合公告”、“战略物资进出口公告”等形式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或交易地区,以及许可的申请程序等。这类公告在产业资源部的网页上均可查询。
进出口公告为不定期发布,在未发布新的公告前,旧的公告始终有效,公告中未列入限制类名单的商品原则上均可自由进出口。
特别公告作为进出口公告的附属文件,是各行政部门对不同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类商品分类而无法被包括在其中的特定商品进行的特别规定,如对旧船、飞机进出口的规定等。
综合公告是指产业资源部对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之外、韩国有关部门制定的51个特别法中有关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进行综合后发布的公告。综合公告主要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性质,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危害人类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环境或有违国际公约的商品。
此外,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份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业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四)对特定贸易方式的管理

韩国实行贸易自由化,但产业资源部对下列贸易方式进行特别管理:
(1) 可能逃避进出口限制或妨碍实行产业保护政策的交易
(2) 物品的移动全部在海外发生,而结算在国内进行但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收困难的交易
(3) 不发生资金结算只有物品移动的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寄售贸易、租赁贸易、转口贸易、委托加工贸易、记帐贸易(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介贸易和无单据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获得产业资源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的管理办法。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当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灾难或对韩国采取歧视,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等规定的行为时,韩国政府可对与该国的进出口贸易采取特别限制措施。
韩国政府通过各进出口组合对贸易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
此外,韩国政府依据WTO“纺织及服装协定”(MAF),对纺织品贸易进行管理.

三、韩国贸易法律体系

  韩国在加入WTO后,其立法机制完全遵循透明度原则,除紧急情况之外,所有的韩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政策,都必须在实施前的20天内在官方正式出版物上发布,并且占总数30%的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译成英文。

(一)宪法框架

  韩国的宪法涉及诸多贸易政策领域,在韩国宪法第37条中规定了在对外贸易的条约和法律制定中,总统与议会的不同职权划分。根据第37条的规定,总统负责对外贸易协定的谈判、加入和批准,但是主要条约要得到议会的支持。而涉及相互援助、共同安全及贸易的主要条约,则由议会承担。然而,与其它相关国家不同的是,议会在实践领域的作用并没有如此明显,韩国目前还没有议会就贸易条约反对总统的例子。此外,韩国宪法第6条还规定了WTO的相关规则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地位,这些规则同样可以为国内法院适用。韩国宪法作为政治和经济的基本法,从宏观上调整着韩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律制定,并且始终指导着相关贸易立法和条约签订工作的进行。
(二)对外贸易法

(三)关税法

  韩国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税别和税率,并且规定由议会和相关执行部门的部分代表负责有关关税的调整。韩国关税政策的原则与WTO有关精神基本一致。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
韩国目前仅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平均税率为8%。韩国进口关税的税率包括基本关税率和在此基础上调整的临时关税率、弹性关税率和替代退还优惠关税率(以上由韩国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征收),以及韩国政府和其它国家协商决定的减让税率,如WTO协定税率、ESCAP(亚太经社理事会)发展中国家间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减让税率、GATT发展中国家间减让税率等。对某一商品征收关税适用的税率按①ESCAP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②GATT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③WTO的协定税率。④弹性关税率。⑤暂定税率。⑥基本税率的顺序决定。但对旅游者及来往于国内外的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携带进口的物品、邮寄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则可以适用简易税率。
韩国关税的课征分为以商品价格为标准的从价税和以商品数量为标准的从量税方式两种,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部份是按从价税的标准征收的。

韩国关税中的弹性关税率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1)反倾销关税。指因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
(2)报复关税。当某些国家对韩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或航空器等采取不利措施时,作为报复而对该国进口商品追加征收关税的制度。
(3)紧急关税。由于某些商品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种或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国内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通过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这种办法称为紧急关税制度。
(4)调节关税。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
(5)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在农林畜产品进口量激增或进口价格大幅下降时,对其征收比原定关税更高关税的制度。
(6)反补贴关税。某些国家的有些商品在其国内制造和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补贴。韩国内相关产业因这些商品的进口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其发展受到阻碍时,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追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这就是反补贴关税制度。韩国法律上虽订有反补贴关税条款,但至今尚未适用过。
(7)优惠关税。指对没有缔结优惠关税条约的国家给予与缔约国同等优惠的关税的制度。
(8)物价平衡关税。通过调节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称作物价平衡关税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季节关税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
(9)配额关税。指在配额内征收低税,超过配额部份征收高税的双重关税率制度。这是为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同时照顾要求进口者与要求限制进口者双方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二、关税的减免
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
(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三、关税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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