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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专有技术和专利许可示范合同使用说明
2005-01-28 10:38
  为促进中德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规范两国企业间贸易行为,体现双边经贸活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德经贸混委会成立了联合法律工作小组,专门制订中德双边贸易示范合同,包括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和中德技术转让示范合同。其中,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已于1995年4月完成。自1996年至2002年,经过双方七年的共同努力和友好合作,中德双方于2002年12月完成了中德专有技术和专利许可示范合同的制订工作。

  中德专有技术和专利许可示范合同,是以中德两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考虑到两国技术贸易的实际情况与特殊性,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制定而成。示范合同由中德双方法律专家和技术贸易实务专家共同协商、编制,因此,采用示范合同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对稳定的法律标准履行合同;在一旦出现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也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迅速、简便的解决办法,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使用中德专有技术和专利许可示范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示范合同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内容规定了多种选择,其目的是为使示范合同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同要求和约定。因此,使用者参照示范合同编制自己的合同时,应根据需要恰当地选择这些条款或条款内容,也可以视需要对它们进行补充或修改。

  2.示范合同是中德双方经多轮磋商达成的合同范本,对于某些条款规定,双方互有妥协与让步,最终形成的条款内容是折衷的结果,不可能适应所有技术贸易合同的需求,也不可能完全反映买方或卖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参照本示范合同订立具体的交易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删除、修改或补充部分条款,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拟定新的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示范合同以英文编撰,并以英文文本作为权威有效的正式文本。经商定,中德双方可以自行组织人员翻译本示范合同的本国语言译本,但若译本相互之间或译本与英文文本之间发生抵触,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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