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葡萄牙并购控制及其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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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5 11:24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一)并购控制问题
葡萄牙并购审查的目标是通过对对那些对市场产生结构性影响的并购行为进行控制,以保证葡萄牙市场上的有效竞争。葡萄牙竞争局采取的审查标准是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即阻止那些加强或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这种支配地位会损害葡萄牙市场上或市场主要部分的有效竞争。这一审查标准与欧盟的严重阻碍市场有效竞争的标准不同。如果竞争局发现并购或者减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或者有利于促使市场中的竞争者进行合谋,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来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并购将受到限制。
葡萄牙并购审查的程序包括:第一,企业按照申报标准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初步分析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信息,则暂停审查程序,等信息补充完整、充分之后再开始审查工作。第三,向合并当事方及公立或私营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通过经济分析等方法来开展,还可以与行业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竞争局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交流意见,听证会上形成的最终意见对竞争局的决定没有约束力,不影响竞争局对并购做出的独立决定。
(二)葡萄牙竞争主管机构
葡萄牙竞争主管机构是葡萄牙竞争局,它是一个行政机关。该部门独立执法,这里的独立性是指部门在行政上和财政上都具有独立性,即不受来自其他部门的压力。
竞争局的权限包括:一是执法权。竞争局可以搜查有关公司的办公场所,必要时也有权查处可能存在的卡特尔行为。二是监督权。竞争局有权对并购进行监管,并展开市场调查和问讯活动。三是管理权。包括给政府经济部门提出意见,颁布行政法规,推广能够要求企业符合竞争法管理规定的一些方案,制定最佳做法的指南。
总的来说,竞争局权力最强的部分是执法权和监督权,它是葡萄牙政府调查和评估反竞争行为及并购的唯一机关。以并购监管为例,在过去的4年中,竞争局共受理了200多个案件,每年平均受理50个案件左右。
竞争局组织结构具体分为三个主要实权部门。一是限制性行为的管理部门,包括对卡特尔和反竞争行为的管理。二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市场和国家援助。三是并购管理部门,专门针对并购进行管理。目前竞争局设立了首席经济学家,不久还要设立首席法务官。首席经济学家和首席法务官的主要职责就是保证这三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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