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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竞争立法及执法情况
2008-01-11 11:21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一)英国竞争法发展概况

现代英国竞争法始于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3年,英国制定了《公平贸易法》,该法创设了公平贸易局长,规定了合并控制制度和垄断调查制度。199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竞争法》,该法于2000年3月1日生效,其第一章与第二章分别规定了限制性协议与反竞争行为,这种规定参照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内容。1998年的《竞争法》取代了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但它对于1973年《公平贸易法》中的垄断与合并制度并没有作出重大修改。2002年11月7日,英国颁布了《企业法》,规定了新的并购控制制度,该法创设了两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与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简称CAT),并赋予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简称CC)更多的责任和任务,对国务秘书在竞争决策过程中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二)英国竞争主管机构

英国的竞争主管机构包括公平贸易办公室(OFT)、竞争上诉法庭(CAT)和竞争委员会(CC)。并购审查由OFT和CC共同开展。

OFT由2002年的《企业法》创设,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运作。法令规定,OFT是一个法人团体,OFT由一名主席和至少四名其他成员组成。他们共同构成OFT委员会,集体领导OFT的运作。主席由国务秘书任命,其他成员国务秘书经与主席协商后任命。OFT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任命其他工作人员来履行其职责。因此,OFT还设置了竞争执行部、消费者规则执行部、市场和政策发动部等内部机构。OFT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处理一些战略性的决定而不涉及单个案件的处理,OFT有权做它认为有利于或有助于职能发挥的任何事情,具体权力主要包括调查、发布指南、对竞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罚款和赔偿措施等,也有权授权其他组织来行使其职权。

竞争委员会CC最早由1998年的《竞争法》所创设,承担了1973年《公平贸易法》所设定的垄断和合并委员会的角色。2002年的《企业法》进一步规定:关于合并和市场调查事务的决定,最终由竞争委员会作出。竞争委员会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存在竞争的实质减少;如果有,决定应该采取何种补救行动来解决问题或是否应该建议其他监管部门采取这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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