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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竞争法培训在韩国汉城举行
2006-05-08 14:27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2005年10月11-18日,OECD竞争处亚洲中心和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汉城共同举办竞争法培训,来自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印度、越南、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等经济体的代表30余人参加了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和商务部条法司陈冉、任清、解琳同志参加了培训。培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培训课程,包括“掠夺性价格的认定”和“有效打击卡特尔”两个主题;第二部分是OECD专家与中国代表就《反垄断法(草案)》进行讨论。
一、 竞争法培训课程
OECD竞争处经济学家Ken Danger博士采取了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授课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深入细致地分析了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
(一)如何确定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首先,掠夺性定价是一种不公平的低价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实施该行为的企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他们具有资产雄厚、生产规模大、分散经营能力强等竞争优势,所以有能力承担暂时故意压低价格的利益损失,而一般的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无力承担这种牺牲。其次,掠夺性定价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会造成短期的利益损失,但是这样做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以此为代价挤走竞争对手,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达到目的后,会提高销售价格,独占市场。
在反垄断实践中,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关键是对成本价格的认定,欧美等国对价格的分析基本上是依据阿里达-特纳(Areeda-Turner)规则:一个价格如果低于可以合理预见的短期边际成本,这个价格就可以成为认定掠夺性定价的一个因素。在实践中,由于边际成本的计算比较困难,阿里达和特纳决定使用平均可变成本代替边际成本。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数量而发生变化的成本,主要存在于对生产要素的支付以及其他短期使用的资源如劳动工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购买价格等。阿里达和特纳认为,一个企业实施一个短期价格策略的时候,虽说从长远的角度看,其产品的价格必须要补偿成本,但在一个短期内,却不必一定补偿全部成本。然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产品价格必须要补偿产品的可变成本。由此就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产品价格低于可变成本,这个价格可能就是掠夺性的价格。因为企业在不能回收可变成本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它所受到的损失比在破产和退出市场时受到的还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其产品的价格定得低于平均可变成本之下,就能说明其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因为只有将竞争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企业在低价销售中的损失才能通过随后的涨价得到弥补。
这一点对我国反垄断法实践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对如何计算成本未做进一步规定。根据欧美等国的实践,以及上述经济学原理,以平均可变成本代替边际成本计算掠夺性定价中的成本价格是更为合理、有效的方法。
(二)如何有效打击卡特尔
竞争的残酷及低利润,常会让企业设法避免竞争,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卡特尔”。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由于卡特尔的危害重大,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
有效规制卡特尔,必须了解卡特尔的形成,一个成功的卡特尔,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 掌控绝大部分产量。
2. 商品替代性少,消费者需求大。
3. 产业本身会对成本及需求造成干扰的外部因素不能太多。
4. 能轻易的判别及处罚不遵守合约的组织成员。
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崩溃,卡特尔就会失败;而值得注意的是,典型卡特尔都是国际性的组织,因为一来是受到参与卡特尔的政府本身的鼓励,二来可以避免国内法律的约束。一个卡特尔的结束,往往是因为其成员违反了卡特尔的协议。其原因可能是成员对现状不满或是获得的利润不够多,从而私下以增产或是以较低的约定价格出售商品,以获取为数不少的利润,这种潜在的欺骗行为,当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卡特尔就崩溃了。另外卡特尔成员彼此间一定都有企图运作对自己最有利的卡特尔事业,有的甚至建立起自己的分销渠道。这种作法的影响让卡特尔成员彼此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日益激烈的竞争意味着价格的持续下跌,市场也会被切割,卡特尔也就理所当然的逐渐崩溃。
由于卡特尔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各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美国反垄断规定,企业最高可以被罚款1亿美元,个人最高可被罚款100万美元,并可受到10年以下的刑事监禁。根据欧盟竞争法,欧盟委员会可以对该企业处以其全球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欧盟委员会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是高额罚款,使违法的企业无利可图甚至破产。
由于卡特尔形式越来越隐蔽,证据也越来越难以获得,美国和欧盟分别采纳了宽大处理政策(Leniency program)。根据该政策,美国司法部对于第一个自首的卡特尔企业予以全部豁免。欧盟委员会规定:对于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重要证据的参与卡特尔的当事人,第一个自首的企业予以全额豁免,第二个自首的企业减免30-50%的罚款,第三个自首的企业减免20-30%的罚款,第四个自首的企业减免20%以下的罚款。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这种查处卡特尔的方法很有效。


(竞争法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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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竞争法培训在韩国汉城举行    2005-11-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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