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广洲副部长会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梅杰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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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14:13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4月7日,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会见了来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德伯拉•普拉特•梅杰罗斯女士一行。条法司尚明司长参加了会见。双方重点就竞争政策立法、执行机制以及中美在竞争政策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等问题进行了坦诚而友好的讨论。双方都意识到中美贸易关系的迅速发展为两国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促进和保护竞争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加强商务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竞争立法与执法方面的合作,有助于解决好国内和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使中美两国的消费者受益。
梅杰罗斯女士在访华期间,在北京就促进竞争文化问题发表了演讲。她主要介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倡导竞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一、倡导竞争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机制运作良好,公司间就会展开激烈竞争,消费者将从中受益。但不论是私人公司还是政府,都有可能阻碍竞争。
私人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比如卡特尔、反竞争的合并及其他反竞争行为会对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继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面对这些问题,我们的任务非常明确,按照反垄断法采取措施打击这些反竞争行为。
美国政府有时也会制定反竞争的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更为复杂,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无法根据反垄断法制止由政府授权并积极督办的反竞争行为。今天,我想着重谈谈为何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问题更大,为何商家总是希望通过游说政府来达到其免受竞争威胁的目的,以及怎样通过“劝说”来与政府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进行斗争。
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常常与其他管制结构发生冲突,因为后者有碍自由市场。比如,美国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不算强壮,一些观察家认为,过度的政府管制应当负部分责任。时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刘易斯•恩格曼(Lewis Engman)也持这种观点。他于1974年发表演讲,将国家的某些经济问题归咎于不合理的竞争政策,尤其是问题重重的运输管制政策。恩格曼讨论了民航局如何通过限制新航运公司进入市场及控制航线分布,提高了机票价格。他还指出,州际商务委员会合法化了卡车运输公司的固定价格行为。恩格曼的结论是,有效竞争政策的缺失导致了较高的运输成本,从而损害了美国整体经济。
在恩格曼演讲之后的十年里,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演讲及向管制机构、立法委员会等提交书面建议等形式,积极倡导竞争,推动航空、铁路、卡车运输以及城内交通业放松管制。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为整个交通业的放松管制做出了贡献。学者估计,放松交通业的管制每年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多达500亿美元。同时,法院还对某些可能妨碍有效及有利商业行为的反垄断原则进行了重新评估。尽管很难量化竞争宣传的影响,但是我相信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国司法部的共同努力,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及80年代早期为美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对交通业的放松管制产生了积极影响。
竞争宣传的作用不仅限于对政府不合时宜的管制结构进行质疑,而且还帮助决策者辨清和抵御私人公司游说政府采取有利于其利益、但损害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在打击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方面所做的有效工作,使公司积极想办法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其免受自由市场竞争的压力。有些生产者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要求政府采取反竞争措施,但实际上,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寻求获得市场资源,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支持政府管制的公司一般实力较强,能与立法者直接沟通,其往往希望政府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便从中获取丰厚的超竞争回报。相比之下,消费者即使因限制性条款而受损,也不愿对此有更多了解,因为,从整体而言,消费者一般缺乏良好的组织,制止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意愿也不强烈。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消费者总体损失很大,但对个别消费者而言,受损成本则往往很小。这也就是为什么消费者和竞争都需要保护者的原因所在。
二、推动取消政府不适当的立法或管制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那些导致阻碍市场进入的州和联邦的立法或管制积极提出意见。在评估立法或管制对竞争造成的障碍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一方面详细分析消费者成本和利益,另一方面依赖经验证据。我们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所设障碍对消费者造成了何种具体损害?对于这一问题,委员会一般需要收集消费者损害的实证。因为,每个州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不尽相同,我们要求的消费者损害证据一般应来自于那些允许该争议行为的州。
第二,该限制性行为是否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弄清该问题,我们不仅考察该限制试图阻止的行为,还考察是否有可能削弱其他促进竞争的活动。
第三,该限制试图避免的对消费者的损害是否大于限制竞争而导致的对消费者的损害。对此问题,我们一般采用成本-利益分析法,该方法也是政策制定者广泛采用的。成本-利益分析法强调的是,竞争较之政府管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2003年7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官员发表了《关于州政府限制州外酒商直接将酒销售给本州消费者的报告》。传统上,酒的销售系统被严格管制,它分为三个层次,即生产者、持照批发商,以及零售商,而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有可能成为该销售系统的重要替代模式。但很多州禁止或严格限制酒商直接将酒卖给消费者,这就为很多酒商,尤其是小规模酒商网上售酒制造了进入壁垒。
该报告说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促进竞争及保护消费者利益同等重视。报告指出,各州应允许直接售酒,这将大大提高消费者福利。报告中引用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经济学家的研究作为佐证,该项研究表明,很多消费者能在网上购得在当地零售店买不到的酒,而且消费者从网上购买高档次的酒能够省钱。
有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售酒给消费者可能使未成年人容易买到酒,报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因为未成年人饮酒是一个关系到健康与安全的严肃问题。然而报告的结论是:没有系统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互联网售酒给未成年人带来问题。而且,报告认为诸如送货时检查身份等防范措施能有效制止这些问题的产生,事实上,有些州采用了这种相对而言不是很严厉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关于各州是否可以在允许本州生产者直接售酒给消费者的同时禁止外州销售者做同样事情的问题最终提到了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判两个州的州际酒类直销禁令为非法。该判决非常重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售酒问题的报告。有些州正在考虑根据最高法院的决定修改法律。
三、通过倡导竞争促进《反垄断法》的发展
美国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特点决定了竞争宣传的需要:一是普通法制度,法庭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完善法律;二是私人反垄断执法体系,当事人对另一方的反竞争行为有请求权。因为私人行动可以反映出一些影响反垄断法发展的有趣的法律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经常对这类案件有浓厚的兴趣,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经常在这类案件中征求我们的意见。
最近由最高法院判决的关于Illinois Tool Works Inc.,et al.v.Independent Ink,Inc.案件,就是这类案件的一个例子。该案中,一家印刷系统生产商要求其顾客只能使用这家生产商的非专利油墨。一家油墨销售商宣称,这些协议构成了非法的捆绑销售,这家印刷生产商的专利使市场形成了垄断的力量。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做出结论:根据最高法院的先例,生产商享有专利即可认定为具有市场势力。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提交了一份联合“法庭之友”报告,认为将专利产品与专利产品捆绑销售并不能推定该企业具有市场势力。简而言之, 我们认为这种市场力的推定是与现代的搭售法律和经济学常识相违背的。事实上,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法院作出的一致判决就是按照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做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竞争倡导项目将继续支持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尽管这对一些相关公司的经营带来困难,但正如一句流行语所言:“竞争很困难,没有竞争更困难。”
(竞争法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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