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合组织第六次全球竞争论坛及贸易与竞争论坛关于放松管制和竞争问题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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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14:03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2006年2月8-9日,经合组织第六次竞争全球论坛在巴黎召开。近7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间、地区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就基础设施部门放松管制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作用、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查处卡特尔案件的执法实践、卡特尔典型案例以及中国台北的竞争法律及政策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随后,2月10日,经合组织贸易与竞争全球论坛也在巴黎举行,会议就竞争与贸易发展的关系、竞争与千年目标的实现以及为促进区域性贸易和竞争的发展合作的框架和形式等问题开展了研讨。条法司派员出席了以上会议。
一、关于放松管制与引入竞争的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等方式,解决供水、交通、电力、电信等部门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以此促进相关部门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是在放松管制过程中,消费者对改革措施有时并不满意,特别是在减少政府补贴或弥补投资不足而导致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放松管制措施的意见更大。在放松管制过程中更加重视竞争条件的改善,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并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放松管制的政策目标的实现。与会代表认为,放松管制过程中,特许经营权内容的设计应当在政府的管制制度之下,确保特许权的授予有切实可行的方式;在招标过程中,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实践证明,每增加一名投标人,就可以相应提高标的价格,同时也要防止投标人串通,并保证招标过程的完整和公正;尽量减少特许权授予后再谈判的几率,保证特许协议得到有效执行。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能以放松管制取代政府监督,而且监督措施对于独占性的市场结构是必需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查处卡特尔案件的执法实践
当前,卡特尔协议行为越来越隐蔽,对各国竞争执法机关来说,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在一些卡特尔案件中,如何获取共谋各方之间卡特尔协议,或者他们之间根本就没有书面协议,仅有口头协议,如何通过共谋参与者协调一致的行动,判断共谋行为的存在,对各国竞争执法机关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会议就利用间接证据查处卡特尔案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分组讨论。一般情况下,在查处卡特尔案件时,直接证据包括协议文本或协议文本的一部分、往来的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以及告发卡特尔行为的参与者对共谋行为的检举。但在执法机构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时,则可以考察一些间接证据来证明共谋行为的存在。如竞争者之间的电话通话记录、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及旅行记录、讨论市场供应或企业产能的内部会议纪要、分析竞争对手定价策略或未来价格走向的内部文件等。同时也要考虑相关市场上特殊现象,如超额的企业利润、稳定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有违反竞争法的前科等,这些都是执法机构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市场结构方面要考察是否存在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或较高的市场壁垒、是否存在较高的纵向一体化以及是否存在标准化或同质化的产品等。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都是以间接证据为基础查处卡特尔案件,但与会代表从其实践经验出发,也特别强调,对卡特尔案件的认定,是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比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单一的间接证据难以对调查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竞争与促进区域贸易发展的问题
区域贸易协定(RTA)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增长迅猛,而且在区域贸易发展中变得日益重要。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世界上超过40%的国际贸易都在某种程度上了利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贸易安排。目前,世界上约有200多个区域贸易协定,2005年上半年就有超过20个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世界银行预测,在已经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付诸实施的数量将从2005年7月的139个增长到2008年的300个左右。联合国贸发会议竞争政策与法律工作组重点研究了2001年到2005年7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86个区域贸易协定,并对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进行了分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可笼统地分为两类,一类可简称为欧盟式条款,另一类可简称为美国式条款。
欧盟式条款通常包含一项概括规定,说明所有限制竞争行为都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原则和宗旨相悖。大部分欧盟式条款还包括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欧盟式条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论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还是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签订的或非成员国之间签订,其用语都与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非常接近。
美国式条款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要求缔约方通过国内法采取“措施”,制止反竞争行为;有关合作的规定,包括普遍合作义务、磋商、信息交流;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国有企业或国家垄断进行特别规定;非歧视、正当程序、透明度条款;排除适用一般的争端解决机制。
参加OECD全球竞争论坛及相关会议,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国际化的新形势、新发展,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草案,做好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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