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普法 >  普法动态 >  正文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2008-07-23 14:38  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为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于2008年6月份起,举办第六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作品征集活动,现面向全社会征集书画作品。

  活动主题: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文化

  主办单位: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承办单位: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法制日报社

   一、征稿范围
  (一)社会各界美术、书法家及绘画、书法爱好者均可投稿;
  (二)政法、行政执法等系统约稿,各省(市)有关单位可作为团体单位,组织本系统投稿;
  (三)拟将在部分省市组织主题创作笔会。

  二、投稿要求
  (一)形式:美术为绘画作品,书法为手抄或自创作品。
  (二)内容:主要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宣传十七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新观念、新论断、新要求,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突出宣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法律法规。每件作品尽量围绕一个法律观点、法律事件、法制人物进行创作,力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既要体现法治内涵,又能充分展现绘画、书法的艺术追求。
  (三)规格:作品规格均为三整尺以上,八整尺以下为宜。
  (四)邮寄要求:
  1、所有投稿作品请勿装裱,并用铅笔在作品背面右下角写明作者姓名、标题(和画面相同)、规格,联系电话;作品画面上写清作者姓名并加盖名章,书法以竖式为宜;作品如系草书、篆书另附释文;书画作品如一幅多张请标明顺序号;
  2、一律用A4打印纸或16K信笺纸工整写清应征作品简介及作者个人简历(作者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联系电话、邮编等),投稿作品件数不限;
  3、退稿:本届活动恕不退稿,作品如需退稿,请用铅笔在作品右下角注明须退稿并汇寄50元退稿费,于2008年8于31日前把退稿费汇至书画展办公室李东霞处,逾期恕不予办理。

  三、作品评审及奖项
  (一)评审工作由全国普法办组织书画作品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书画作品设绘画、书法一等奖各2名,二等奖各5名,三等奖各10名,优秀奖各50名,组织奖20名。
  主办单位对获奖作品有展览、摄影、出版及宣传权。

  四、截稿日期
  2008年8月31日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五、投稿地址
  投稿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邮编:100102
  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李东霞收
  联系电话:010-84772686
  010-89189215
  问询信箱:fzshz@126.com
  联系人:李东霞

  六、展览时间
  拟于2008年11月底前在北京举行,如有条件在部分省市组织获奖作品巡展活动。

  七、其他事项
  (一)所有来稿必须符合本启事要求。
  (二)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启事各项规定。
  (三)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四)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归《第六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活动办公室。

第六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国侨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侨务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2008-05-20 13:24
关于请踊跃参与第五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作品征稿活动的通知    2007-11-01 13:53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1-09 09:12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商务系统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006-05-11 10:06
关于就《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02-24 10:59
商务部关于公开征求《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意见的通知    2005-09-30 21:4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6-21 11:2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5-03-25 17: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的通知    2004-12-16 10:50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2-16 10:4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