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立法征求意见 >  正文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表格模版”和“如何在展会保护你的知识产权十问”(征求意见稿)
2006-04-19 14:53  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查看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为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实施,方便权利人投诉展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务部条法司拟编写《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指引》手册。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其中“展会知识产权投诉表格模版”和“如何在展会保护你的知识产权十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

  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网上留言方式提供。

  联系人:任清
  联系电话: 010-65197990

查看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如何在展会保护你的知识产权十问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的展会都设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不是,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只有展期3天以上(含3天),并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才必须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问题二:是不是必须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如果没有投诉机构的话怎么办?
  不是必须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权利人可以进行选择。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问题三:展会投诉机构都接受哪些投诉?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展会投诉机构接受展会期间涉嫌侵犯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案件投诉,对于涉及展出行为以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由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对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问题四:如果权利人在国外,如何进行投诉?
  如果权利人在国外,可以委托国内的被委托人进行投诉,但是被委托人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权属证明。

  问题五:投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权利人在投诉时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题六:如果进行虚假投诉,给参展方带来损失该如何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七:涉嫌侵权的证据如何取得?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如第十八条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抽样取证。

  问题八: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投诉方面如何协调?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有关投诉材料后,应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问题九:展会结束后,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如何处置?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问题十: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将受到哪些处罚?
  对于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根据相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侵权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此外,展会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的参展方进行公告,对于连续两次以上侵权的,应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对于展会主办方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其予以警告,并视情节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6-04-26 08:14
关于就《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02-24 10:59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05-12-01 14:14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08-31 15:1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