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公开征求《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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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30 21:45 文章来源:条法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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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员证试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试样的公告》等《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请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日期延长到2005年10月28日。
有关意见可通过网上留言、传真或电话方式提供。
联系电话: 65198733 、65197330、85226385
传真: 65198905
特此通知。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05 年 10月28日)
商务部 条约法律司
2005年9月30日
附件: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
(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及退换货地点;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第七条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四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授权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明确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 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三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载明劳动仲裁条款的,直销员也可持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按上述程序申请。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劳动仲裁裁决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15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 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每期人数不得超过100人。直销培训应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场所举办,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 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前7日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 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直销培训,工商、公安机关查处后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范围。
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直销员证》式样公告如下:
一、证件正面式样(1:1比例)
证件宽12厘米,高17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蓝色。
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
二、证件背面式样(1:1比例)
三、证件编码
直销员证号码由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规范汉字)、12位阿拉伯数字两部分组成,数字部分由6位地区编码和6位直销员编码组成。
地区编码系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2002)为依据,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直销员编码系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分配的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四、证件的制作、生效及使用
《直销员证》由直销企业按本公告发布的式样制作。直销企业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有关直销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并与之签订推销合同后,向其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员证》经直销员本人签名,并加盖直销企业及相关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直销员推销产品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
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直销培训员证》式样公告如下:
一、证件正面式样(1:1比例)
证件宽12厘米,高17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橙色。
二、证件背面式样(1:1比例)
三、证件编码
直销培训员证号码由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规范汉字)、汉字“培”、6位阿拉伯数字三部分组成,数字部分为直销培训员编码。直销培训员编码系直销企业对直销培训员分配的编码。
四、证件的制作、生效及使用
《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本公告发布的式样制作。直销企业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培训员证》证经本人签名及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必须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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